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相关规定,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纳税人,可以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的专项附加扣除。自3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操作详见附件。
联系人:康艳华 联系电话:0373-7375115
财务部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