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教师管理制度,落实教学中心地位,引导、保护和发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严格程序、依据标准、优中选优原则。
二、评选范围及名额分配
(一)各教学单位(含全过程教学基地):按照担任每学年教学任务教师总数的10%进行评选。
(二)临床教学基地:按照带教学生数量进行评选。接收的实习生数量小于60人的,评选1名优秀教师;接收的实习生数量为60-120人的,评选2名优秀教师;接收的实习生数量为120-180人的,评选3名优秀教师;接收的实习生数量大于180人的,评选4名优秀教师。
(三)非临床教学基地(校企合作单位):按照带教学生数量进行评选。接收的学生数量为5-10,评选1名优秀教师;接收的学生数量为10-30,评选2名优秀教师;接收的学生数量大于30,评选3名优秀教师。
三、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有责任心、事业心和协作精神强,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秀,得到单位和学生的一致好评。
(三)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在课堂教学改革或见实习教学模式改革或实验教学改革等方面有突出的贡献。
(四)与时俱进,能很好地结合社会及市场需求,做到知识体系的不断更新。
(五)未出现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未受任何违纪处分。
四、评选程序
(一)单位初评
每学年第二学期6月份开展评选工作。教学单位制定初评方案,进行资格审查、初选、推荐工作。各单位严格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对本部门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拥有一票否决权。
(二)学生评价
学生评教采用随机评价和集中评价的方式进行,每学期第16-17周进行集中评教。
(三)分数计算
教务部在评选前20个工作日给各个单位送达学生评教前30%教师名单。各单位按照学生教学信息员评分60%、院(系、部)评分40%权重比例计算得分,排序确定推荐教师。
临床及非临床教学基地优秀教师评价结果:由基地综合学生评教情况、带教部门(科室)意见、单位教学质量管理人员和单位意见确定推荐人选。
(四)督导专家评价
教务部组织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审核申报资料,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可以对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现场听课评价,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对全校教师的教学评价结果拥有一票否决权。
(五)结果审议
学校成立优秀教师评选领导小组(非常设)。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部、人力资源部、学生事务发展部、教育技术中心、各院(系、部)、各书院负责人和各督导组组长组成。纪检监察审计部全程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部,具体负责优秀教师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部主任兼任。
优秀教师评选领导小组审议各单位推荐意见,确定评选结果。评选结果报院务会确认后发文表彰。
五、奖励办法
(一)评选和奖励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进行表彰;
(二)对优秀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
(三)评选结果作为推荐校级及省级教学名师、省级文明教师等重要参考指标。
六、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文件《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优秀教师评选与奖励办法》(院教〔2014〕13号)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