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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1-17 浏览次数:834

院管〔2019〕1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发师生的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学校转型发展和申硕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和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豫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对外进行各种科研合作、合同签定的唯一法人。科研部是全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归属。经学校认定立项的科研项目,包括:院(系、部)、书院、职能部门人员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学科归队”原则,经科研部备案,直接纳入相应院(系、部)和书院的科研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凡跨学科、跨专业、跨院系人员共同申报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牵头,负责组织审查、汇总和向科研部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组织同行专家指导和协助青年教师科学规范地填报项目申请书和经费预算书等。申报国家级项目时,可聘请校外同行同领域专家进行指导,确保申报质量。

第七条  与外单位协作申报的科研项目,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科研协议书,经科研部审批、学校签章后生效。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签定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并按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任务书的修订,经科研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准,并做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建立学校、各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完成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任务;

(三)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四)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研部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按照项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按时申请结项,并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和申报成果奖项;

(六)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目标任务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也可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报科研部备案;项目主管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组应严格做好研究记录,保存完整的数据资料,以便接受检查、审核,并作为论文发表、科研成果鉴定和申报奖励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学校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对完成良好的项目负责人在今后的项目申报中将优先推荐。对于有弄虚作假和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类别的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逾期不能完成的项目,如属客观原因,项目负责人应当于主管单位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和延长期限。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科研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暂停经费支出。情节严重时,可直接终止项目,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因健康等原因使研究工作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

(二)研究条件不能满足研究工作需要,无法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

(三)负责人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五)项目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未完成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六)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七)因其他因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可由符合项目计划要求并具有组织实施该项目能力的项目组成员担任。如确无合适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可提出项目中止申请。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部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及监督工作,配合项目下达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财务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的管理,负责项目的人员分工、物资申购、绩效奖励分配等工作,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执行。无特别规定,结余经费可继续留用于后续项目研究,但须提交使用计划,经科研部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原则上严格按照申请书或合同的预算进行列支,如需调整,应当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科研部同意,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科研部和财务部备案;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经所在单位和科研部审核通过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科研部和财务部备案;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研部审批。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需说明原因,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研部审批。

第二十条  由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入库登记手续。购置的仪器等,应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一)已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以主管部门立项文件为准),如有明确配套要求,可按文件规定予以配套;如无明确配套要求、又确需学校配套的,项目负责人可按实际需求提出申请,最高申请配套比例见表1;

1           纵向项目经费配套比例

    项目级别

           经费配套比例

国家级

              100%

省部级

              100%

地厅级

              50%

(二)未获得经费支持的省部级及以上政府类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参照同批次、同类别项目资助额度或平均资助额度,按照实际需求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务会审批确定资助经费额度;

(三)获得学校配套或资助的项目,应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经费资助(配套)申请书》(见附件),产出相应成果(见表2),并遵守《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科学研究培育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6〕44号)文件的规定;

2  获批学校配套/资助经费成果产出参照标准

配套/资助金额(元)

成果要求

10万元以上

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60000<金额≤100000

取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或制定了行业标准不少于2项,或发表SCI/CSSCI/SSCI级别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获得了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不少于1项,或取得相当级别的其他成果。

30000<金额≤60000

取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制定行业标准不少于1项,或发表SCI/CSSCI/SSCI级别的论文不少于1篇,或获得了地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不少于1项,或取得相当级别的其他成果。

10000<金额≤30000

至少发表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参与取得发明专利、行业标准、成果奖励等。

10000以下

至少发表1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参与取得发明专利、行业标准、成果奖励等。

(四)对未获得经费支持的地厅级及以上社会团体类科研项目,发表与项目内容一致的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可报销版面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部审核,主管院领导签字,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一)凡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者,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科研部主任审核签字;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上者,由分管院长审核签字;报销金额在3万元以上者,由院长审核签字。凡报销内容中含有申请书不包含、但必要的业务费或超标准支出者,须经科研部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每次科研活动的支出费用应集中一次报销,不得故意分解。单笔支付在1千元以上一般以转账方式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二)学校对各类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与抽查,若使用违反规定,将不予报销;对严重违规者,将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绩效支出是指使用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预算,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贡献,发放给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绩效支出时,需提供科研人员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任务及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研究成果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等。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师生要增强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基础

研究项目,因与预期结果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者,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项目总结,并阐明原因,申请调整或中止,经科研部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院发〔2016〕46号)、《<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院发〔2017〕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