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试讲是开展教育、教学方法研究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为规范预试讲工作,确保预试讲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我院新任课的教师和承担新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进行预试讲。不经过预试讲的教师不得承担教学工作。
二、教研室、实验室为首次承担教学任务的青年教师安排指导教师,在上课(含理论课、实验课等)之前,对其加强教育理论、备课、教学方法以及师德方面的教育和指导,积极做好预试讲的准备工作。
三、准备进行预试讲的教师,应在开课前一个学期(5月份、11月份)向教研室、实验室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部)批准后,由教研室、实验室安排预试讲。
四、预试讲由教研室、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教研室、实验室全体人员参加。提前一周向院(系、部)申请,由院(系、部)抽调学校和院(系、部)教学督导组成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院(系、部)教学管理人员与专家组一同参加预试讲,必要时教务部、人力资源部派人现场监督。书院预试讲工作向学生事务发展部申请,由学生事务发展部组织专家组,学生事务发展部、教务部、人力资源部派人参加。
五、预试讲由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主持。在试讲人讲授完毕后教研室同行进行评价,然后督导专家评价,最后督导专家组讨论确定预试讲是否通过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六、院(系、部)汇总所有拟定在下个学期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预试讲情况,并签署意见,报教务部核准。教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对批准授课教师书面批复给相关院(系、部)、书院。
七、预试讲合格的教师,上课前应根据预试讲专家组和同行意见,认真总结整改,进一步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预试讲不合格者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教学任务。教研室、实验室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对其进行培养,加强培训,待其水平提高后再进行预试讲,通过后方能上课。三次预试讲不通过者,教研室写明情况,由院(系、部)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将其调离教师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九、任课教师在承担以前未讲过的教学任务时,上课前一个月必须在教研室范围内进行预试讲,并报院(系、部)批准。
十、预试讲审批的各种材料,院(系、部)和教研室各备份一份保存。
十一、本制度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